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
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湘政发〔2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各市州开展2024“惠购湘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包括报废更新(将旧车报废注销且购新车)和置换更新(将旧车作二手车转出且购新车)。
二、报废更新按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遵照商消费函〔2024〕75号执行,具体见附件1。
第一条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机械阀门隔膜阀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机械阀门隔膜阀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全省信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市州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各级财政按6:4比例共担,其中我省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按5:5比例共担,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省财政厅向各市州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机械阀门隔膜阀。政策实施期间,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州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州再进行清算。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市州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市州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具体结束时间以补贴额度发放情况为准,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在湖南省内转出(不含变更登记,不含报废)本人名下的家用汽车,并在湖南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的。转出的旧车必须是本人名下小型轿车或小型普通客车,购买的新车必须是小型、微型(九座以内)家庭自用的非营运客车(含皮卡)。
(三)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以上时间均需在活动有效时间内。
(四)个人出售旧车时必须出具由湖南省内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登记注册地必须在湖南省。
(五)所购家用乘用车新车已经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办理行驶证;购买燃油车乘用车用户还需完成购置税缴纳。
(六)申领人转出(不含变更登记)旧家用汽车车主、购买新车车主、交强险被保险人、完税证明纳税人须为同一人。
按照“本地购车、本地申领、本地核销”原则,申领人在各市州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即申领对应市州购车补贴。申领人通过全部审核流程后,根据车辆类型和价格分档予以补贴,以云闪付电子消费券的发放形式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注:1.车辆价格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含税价格为准。2.汽车消费补贴资金额度有限,按照申领人申领时间先后顺序先审先放,名额先到先得,发完即止。3.每位申领人在活动期仅限申请一次补贴,单次限申请一台乘用车新车补贴。
符合“惠购湘车”置换更新申领条件的个人于2024年5月24日10:00至2024年11月5日24时期间登录云闪付平台“惠购湘车”补贴申请入口,根据购车所在市州选择对应市州申领入口。申领时需完整、准确、清晰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乘用车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驶证照片、完税证明等资料,提交材料后请自主登录补贴申领平台,及时查看审核状态。逾期未申领、申领时补贴资金已使用完或因申领资料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均不予补贴。
(二)申领人转出(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旧家用汽车,提交二手车经销商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类型须为小型轿车或小型普通客车)。
(五)购买家用乘用车新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一)自申领人提交申领材料之日起,由相关部门和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领人可通过申领平台实时查看网上审核进度。
(二)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领人,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消费券至申领人云闪付账户。
(三)对需要完善资料的申领人,由平台在网上审核时说明理由。因资料需要完善退回的,申领人只有1次完善申请材料的机会,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同时,必须在活动有效时间范围内。
(一)按照“本地购车、本地申领、本地核销”,消费券需在对应购车所在市州线下可受理云闪付扫一扫、付款码的商户聚合收款码及收银设备上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个人收款码除外)。
(二)消费券领取成功后,在参与线下活动商家消费时机械阀门隔膜阀,通过银联云闪付平台进行核销使用,消费券单张面额50元,满50.1元可用一张50元消费券,可叠加使用。
(三)消费券有效期为2024年11月30日,逾期自动失效,券过期不补发。
(五)使用消费券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等反向交易,退款金额扣除享受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用户原付款卡。如全额退款、撤销反向交易发生时,该次优惠券仍在有效期内,系统退还已使用的优惠券,用户第二天可在票券中心查看,并在有效期内再次使用;如退款、撤销反向交易发生时,优惠券已过有效期,该单交易已使用的优惠券不做退还。本消费券仅支持一次性全单退款,订单拆单退款,部分退款及撤销交易,消费券无法再次使用。
(六)领取及核销优惠券时均需打开手机定位并允许云闪付APP获取位置信息,请将云闪付APP更新到最新版本。消费券仅限定位在湖南省的云闪付用户领取及核销。
(一)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统一按5:5比例分担,各市州所辖区县的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财政部门统筹。
(二)省级财政设定2024年度补贴资金上限,参照2023年“惠购湘车”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实施情况,向各市州预拨70%补助资金,各市州将省级下拨资金和市州配套资金统一按要求拨付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市州资金到位后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即开放对应市州申领入口。活动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活动主办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动或调整将公布在活动页面上或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各市州设立汽车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外省消费者可以参加,只要在湖南省内转出(不含变更登记、报废)旧车、购买新车,符合本次活动细则要求即可。
2、汽车转出(不含变更登记、报废,以下类同)地和新车购车地区可以不一样吗?不一样时,要如何选择补贴申领地区?
可以不一样,但必须都在湖南省内,办理转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地需在湖南;消费者根据新车购车所在市州选择申领对应市州的补贴。
3、旧车转出时间和新车购车时间先后有要求吗?是否可以先购新车后再转出旧车?
转出的旧家用汽车应是消费者个人名下的家用汽车,二手车发票上要显示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或小型普通客车。转出货车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
5、新购买家用乘用车的标准是什么,购买二手车是否符合补贴要求,购买货车是否符合补贴要求?
所新购车辆必须是小型、微型(九座以内)家庭自用的非营运客车(含皮卡),且必须是新车。二手车、货车均不符合补贴要求,依据新车发票及交强险单上的车辆类型和车辆使用性质进行界定。
6、企业名下或经营所用的车辆进行置换,可以申领“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吗?
个人转出旧家用汽车须由湖南省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8、新购车辆的价格怎么测算?车辆保养、保险、车辆装饰等增值服务是否包含在内?
新购车辆的价格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含税价格为准。
11、申领省商务厅“惠购湘车”的补贴后,是否还可申领湖南省各市州、各区等其它汽车补贴奖励吗?
申领了其它市州的汽车补贴后,只要符合本次活动规则,仍可申领“惠购湘车”汽车补贴;但申领了“惠购湘车”汽车补贴后能否同步申请省内各市州的其他汽车补贴需向该补贴发放部门咨询。
不可以,一位用户在本次活动期间仅限申请一次补贴,单次限申请一台乘用车新车补贴。
系统会对二手车销售发票、新车购车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查验通过后才可成功上传。出现此报错可能是由于用户获取购车发票后立即上传,而发票尚未在查验系统后台同步,导致未能成功校验,建议用户可稍等1-2个小时再上传查验。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规定,每张发票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请用户谨慎使用每日查验次数,勿短时间内多次频繁提交,避免出现次数受限无法提交的情况。
申领资料提交成功后可以在云闪付平台申领入口点击“我的审核状态”进行查看,系统有“待审核”、“初审通过”、“复审通机械阀门隔膜阀过”、“待修改”、“已拒绝”、“已发券”六种状态;审核状态显示“已发券”后,可以在云闪付APP“我的-优惠券”中查看已发放的消费券。
材料审核未通过待修改时,需在退回材料后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交,后续该用户将无法再次提交。如确有需要再重新申请/补交材料的,请联系本次活动各市州对应服务代表。
不可以,消费券使用限制到具体市州,用户在所属市州的购车补贴需在对应市州核销,各市州适用商户可在活动入口页面“点击查看消费券适用商户”处查看。
已获取消费券的用户,可在云闪付APP“我的-优惠券”中查询券状态,使用优惠券需在云闪付APP上绑定“62”开头的银行卡,将云闪付APP更新到最新版本,打开手机定位功能,并允许云闪付APP获取位置信息。
到指定商户线下购买完商品支付时,点击云闪付APP首页“收付款”出示付款码(或在“我的-优惠券”中找到已发放的消费券,点击“去使用”也可跳转付款码),用商户的银联收银设备扫描付款码即可自动抵扣消费券,一笔订单中只要满足金额标准可以多张消费券同时叠加抵扣。具体可查看补贴消费券上的使用细则。
如一次性全单退款/撤销交易,系统第二日会退还消费券;但如进行部分退款/撤销交易,消费券不退换,退款金额扣除享受的优惠金额后退回至用户原付款卡。
原标题:《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惠购湘车”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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