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我市审批部门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主要核查建设项目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是否落实“告知承诺”中的施工许可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以告知承诺制取得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推送给我局。我局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并告知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我局将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按照每季度多批次开展抽查,今年抽查比例将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
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阶段评价当前为A等级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B、C、D等级的企业,一般按照1:4:4比例抽选开展核查;对E等级的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对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机械阀门隔膜阀、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重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我局将在施工许可证审批通过后3个月内对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等进行核查,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记录。
(一)对弄虚作假企业的处理。对以虚假承诺等欺骗方式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我局作出撤销其相应资质决定并函告资质许可部门,由原资质许可部门撤销其取得的资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给执法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监理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机械阀门隔膜阀,予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机械阀门隔膜阀,依法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该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担任职务的企业3年内不得使用承诺制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审批。
(二)对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的处理。对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儋州市人民政府网住建局公开信息栏中公示,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局作出撤回其相应资质决定并函告资质许可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应资质并予以公告。
(三)对批后核查不达标项目的查处。对批后核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虚假承诺、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撤销其施工许可证,并限制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等形式办理施工许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我局作出撤销施工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直接撤销施工许可证。
(一)做好资机械阀门隔膜阀质管理维护。各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要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我局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信息进行比对或通知受检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深入企业经营(办公)现场进行检查。资质动态监管处理的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将录入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年底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年度资质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三)加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应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施工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施工许可证。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动态监管时,应有两名及以上机械阀门隔膜阀人员参加,应当为被监管企业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谋取其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