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3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2020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56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的核查范围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21〕73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福建省正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榕建筑〔2021〕170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21年10月1日开展了2021年第四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并于11月19日向社会公布本批次核查中期通报(详见附件1)。现将本批次核查结束统计情况通报如下。
本批次核查名单72家企业(排除本核查批次名单内5家重复企业),经审核,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机械阀门隔膜阀已提交满足核查要求书面材料的企业8家机械阀门隔膜阀,已自行注销资质的企业17家,在本批次核查期前转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批许可辖区的企业18家,经核实不列入核查的企业8家;未提供书面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16家,现我局就本批次核查企业名单及其提供的信息予以公开(详见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
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始终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已于2021年9月28日对纳入本批次核查的建筑业企业下发了核查通知书,并告知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应在核查期(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核查书面材料,福建立硕建设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书面核查材料或所提交书面材料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决定撤回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并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2)。机械阀门隔膜阀
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负责人变更自本次核查期开始前6个月内被我局纳入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或两名以上建造师注册变更自我局核发资质证书的同一家企业,则该企业将被纳入我局下一次的资质动态核查。同时机械阀门隔膜阀,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实施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必须为业绩实施单位,对出现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经查实为“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我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核查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规定予以通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除撤回已核查的资质外,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做进一步处理。
附件:1、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四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榕建筑〔2021〕149号)
2、2021年第四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截止12月31日)
附件1:(筑195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四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pdf
附件2:2021年第四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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